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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被別人陷害過嗎?上海訴訟律師告訴你其實對方已經構成了報復陷害罪

日期:2022-09-15 閱讀: 關鍵詞:

  上海訴訟律師前段時間處理了一起報復陷害案件,最終當事人獲得了滿意的答復。很多人都聽過這個罪名,但不是很了解,今天上海訴訟律師就帶你重新認識報復陷害罪。

你有被別人陷害過嗎?上海訴訟律師告訴你其實對方已經構成了報復陷害罪

  一、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法都侵犯了國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力和國家組織的失常舉止,都有讒諂別人的有意。其主要差別在于:(1)犯法主體分歧。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組織事情職員;而誣陷讒諂罪的主體則可所以任何國民。(2)犯法目標不同。報復陷害罪的目的是報復陷害他人;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則是意圖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3)犯罪手段不同。報復陷害罪必須是基于職務而濫用職權或假公濟私;而誣告陷害罪則不要求必須利用職權。(4)陷害的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的對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而誣告陷害罪的對象則可能是任何自然人。

你有被別人陷害過嗎?上海訴訟律師告訴你其實對方已經構成了報復陷害罪

  【案例】金某是某局局長,他的老婆陳某也在該局做財政事情。財務科事情職員顧某發明陳某有貪污、調用公款之嫌,就向局向導和下級黨委作了反映,經無關部分查賬查出陳某貪污公款近兩千元。陳某是以遭到行政懲罰。金某身為局長沒有精確對待此題目,挾恨.在心,乘機報仇。有一次發工資時,金某因公外出,陳某抱病在家,顧某將他倆的人為親身送到他們家。不久金某回家,夫妻倆謀害后,由金某誣害顧某乘別人不在之機,強奸了他的老婆,并擄掠了代價700元的腕表。金某一壁利用職權,責令顧某停職檢查,一面指使其妻向公安機關檢舉顧某犯了強奸罪和搶劫罪,并提供偽證,致使承辦該案的某公安分局在調查中走了彎路,誤將顧某拘留審查。后經反復調查,終于弄清了事實真相,依法逮捕了金某和陳某。

  本案中,金某的行動組成報復陷害罪仍是誣陷讒諂罪?關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種看法:第一種看法,應定報復陷害罪;第二種看法,應定誣陷讒諂罪;第三種看法,應依法實行數罪并罰。第一種看法覺得,本案行為人金某身為局長,因被害人曾告發過其老婆的貪污究竟而發生報仇動機,濫用權柄,對被害人舉行報復陷害,以致被害人的人身康健遭遇緊張侵害,吻合報復陷害罪的全數組成要件。第二種看法覺得,金某逾越了本人的權柄指使其妻有意偽造究竟并作偽證,向公安組織檢舉,雖然金某利用了職權對顧某實施了打擊報復,但金某的主要目的在于使顧某受到刑事處罰,而且金某指使其妻捏造顧某強奸和搶劫的事實來誣告陷害顧某,最終導致顧某受到刑事拘留,情節嚴重,符合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第三種意見認為,行為人金某利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舉報人顧某進行報復陷害,擅自決定責令顧某停職檢查,其已構成報復陷害罪。另外行為人金某又指使其妻捏造顧某強奸和搶劫的事實并作偽證誣告陷害顧某,最終導致顧某受到刑事拘留。金某實施的兩個犯罪行為之間不具有牽連關系,各自獨立成罪,不能作一罪處斷,而應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上海訴訟律師覺得,在本案中,金某實際上只實行了一個傷害社會行動,同時觸犯了數個分歧的罪名,這類情況屬于刑法理論中的設想競合犯。關于設想競合犯,我國刑法理論和刑事審訊實踐遵循從一重罪處斷的處罰原則,故本案應按誣告陷害罪來定罪量刑。

  二、報復陷害罪與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界限

  1.犯法客體分歧。本罪侵占的客體是國民依法享有的指控、申說、品評、檢舉等民主權力,同時也妨害了國家組織的失常治理舉止。襲擊報仇證人罪侵占的客體是龐雜客體,首要客體是國家法律組織的失常舉止,它抉擇了該罪的類罪歸屬,即類屬于妨礙法律罪。次要客體為國民依法享有作證的民主權利,任何國民只需知道案件事實都可以作為證人,具有作證的權利。在一個民主法制的國家里,公民作證是一項重要的民主權利,也是一個國家法治水平高低的體現。證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正處理的關鍵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證人的作用尤為重要。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必然會導致證人不敢作證或推翻原來所作出的證言,從而破壞司法機關執法活動的進行。

  2.犯法主觀方面不完全溝通。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應用手中的權柄,假公濟私,對別人舉行報復陷害的行動,也就是說應用權柄是本罪主觀方面行動的一個必備要件。襲擊報仇證人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行為人既可以利用手中職權,假公濟私,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也可以不利用手中職權而對證人采用恐嚇、行兇、傷害等手段進行打擊報復。

  3.犯法工具分歧。本罪的損害工具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品評人、舉報人。襲擊報仇證人罪損害的對象只能是依法作證的證人,這里的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詞的人。

  4.犯法主體分歧。本罪的主體為非凡主體,即唯獨國家組織事情職員能力構本錢罪,向細胞孕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黨和軍隊系統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構成本罪,行為人既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

  三、報復陷害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所謂濫用權柄罪,是指國家組織事情職員逾越權柄,私自抉擇,處置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務,或者故意違法、違紀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犯法客體分歧。本罪屬于侵占國民民主權力的犯法,其犯法客體是龐雜客體,即首要侵害了國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檢舉權等民主權力,此為首要客體;同時也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此為次要客體。濫用職權罪屬于瀆職類犯罪,其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法主觀方面分歧。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濫用權柄、假公濟私,對別人舉行報復陷害。濫用權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濫用權柄,并致使了大眾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兩個方面缺一不可。本罪濫用職權的表現形式可能與濫用職權罪相同,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損失為要件。

  3.犯法工具分歧。本罪損害的工具僅限于控告人、申訴人、品評人、舉報人這四類非凡身份的國民。濫用職權罪侵害的對象既可是物,也可是人,而且被侵害的人沒有身份限制。

  4.犯法客觀方面分歧。對本罪而言,行為人明知本人對控告人、申訴人、品評人、舉報人的報復陷害行動會侵占他們的民主權力并妨礙國家組織的失常治理舉止,但仍然踴躍尋求這類結果的發生,因此,其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你有被別人陷害過嗎?上海訴訟律師告訴你其實對方已經構成了報復陷害罪

  我們要知道,如果別人陷害你,那對方已經構成犯罪,而我們要做的就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上海訴訟律師對于此案件非常有經驗,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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