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它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對訴訟爭議的法律關系的高度概括。今天上海辯護律師就來分析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幾個問題,歡迎閱讀。
1、《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海事海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為保持體系的相對完整,并考慮規范民事審判業務分工,對某些案由進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識產權糾紛類中,既包括知識產權相關的合同糾紛案件,也包括知識產權權屬和侵權糾紛案件。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三十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
2、關于侵權糾紛案件案由的編排。《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未將侵權糾紛案件單獨列為第一級案由,而是分別作了規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依民事權利的類型,分別規定在人格權、物權、知識產權等第一級案由項下,根據需要列為第二級或者第三級案由,或者隱含在第三級案由之下。第二,對于一些同時侵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適用特殊侵權規則的侵權糾紛案件,則單獨列在債權糾紛案件案由項下,作為第二級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級案由。
3、關于物權糾紛案由和合同糾紛案由適用的問題。《民事案由規定》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于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產生的糾紛,應適用債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物權設立原因關系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移原因關系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對于因物權成立、歸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則應適用物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擔保物權糾紛。對此,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系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系,以正確確定案由。
4、關于第三部分中“物權保護糾紛”與“所有權糾紛”、 “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 的協調問題。物權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保護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每個物權類型(第三級案由)項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適用,多數可以作為第四級案由規定,但為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冗長繁雜,在各第三級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適用時可以按照保護的權利種類,分別適用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如果一個糾紛中同時涉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中兩種以上的物權,或者在物權糾紛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適用的第三級案由時,則可以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具體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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